《甘肃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首席记者梁峡林实习生邵江梅)经2007年8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徐守盛省长日前签发了《甘肃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第37号省政府令),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办法》指出,我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或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县级以上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及行业国防交通机构应对下列运力的情况进行登记:民航运力,包括适航应运的客、货运输飞机、机场和人员等有关情况;铁路运力,包括铁路机车、车辆和车站及其它与铁路运力维修保障有关情况;公路运力,包括4吨(含)以上普通载货车、集装箱车、运油水车、35座以上乘坐车、起重车、工程车、救护车等车辆及相关人员情况;水路运力,30吨以上的驳船、50客位以上的渡船、客(货)船及其有关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