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郝冬白)9月1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晋芝故意伤害致死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晋芝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有关损失5万余元。
2004年6月26日下午,李晋芝与孙能新(已判刑)等人吃饭时,因琐事和衡某、徐某等人发生冲突。当日22时许,李晋芝带两把菜刀,伙同孙能新等人欲教训衡某、徐某等人,双方发生殴斗。孙能新持木棒猛击徐某,徐某受伤后倒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虽然李晋芝没有参与到具体致死徐某的殴斗中,但是由于其事先携带了两把菜刀,起到了助声势的作用,李晋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