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索赔第一案追踪: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10月29日,本报以《我省300股民将获赔400万》为题报道了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索赔第一案———东方电子案”调解结案的消息后,一些没有起诉但实际受害的股民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自己的权利如何维护等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该案甘肃部分股民的委托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华阳。高华阳说,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索赔第一案也有遗憾,甘肃起诉索赔的股民只占实际受到损害股民的10%左右,还有3000名左右股民可能丧失诉权。
高华阳介绍说,当年诉讼准备期间,他和他的同事对甘肃股民的受害人数只做了大概调查,当时的粗略统计数字达3000余人,因各种原因,最后提起起诉的只占其中的10%左右。对于未起诉的受害股民现在是否可以起诉,高华阳解释说,2003年1月1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烟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东方电子公司高层人士隋元柏、高峰、方跃等人作出认定其犯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一审刑事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3人均未上诉,故该刑事判决于2003年1月28日起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以生效并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在该《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即必须是2003年1月28日至2005年1月27日间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投资者必须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证据和缴纳诉讼费,并由法院立案后才成为原告,否则,虽然投资者还可以起诉,但不享有胜诉权,即被告一旦提出异议,法院只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