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撤诉 无罪判决生效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2月20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榆中县村妇谈秀英涉嫌毒杀丈夫和儿媳案,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其无罪后,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又撤回抗诉。实际被羁押1年零3个月的谈秀英,在判决生效后决定放弃国家赔偿。
2005年4月28日,榆中县村妇谈秀英因小孙子感冒与儿媳发生争执,蹊跷的是,第二天其丈夫马云禄、儿媳谈淑娟中毒身亡,谈秀英自己也因中毒住进了医院。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谈秀英为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谈秀英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谈秀英因小孙子发烧迁怒儿媳妇谈淑娟,将“三步倒”、“闻到死”鼠药倒入盛水做午饭用的锅里后离开,当日午饭后,谈淑娟和谈秀英的丈夫马云禄被毒死。谈秀英在侦查阶段作了7份有罪供述、4份无罪供述,还亲手写过1份有罪忏悔书。
在法庭上,她完全推翻了自己的有罪供述,并对作有罪供述的缘由作出了数个不同版本的解释。2006年10月11日,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案件存在的疑点及相关合理怀疑,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明谈秀英投毒杀人的证据链条,因此,对谈秀英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谈秀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谈秀英无罪。一审宣判当日,谈秀英被当场取保候审。宣判后,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理由是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认定谈秀英有罪。后检察机关撤回抗诉,该判决生效。2月20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据了解,虽然目前谈秀英申请赔偿的权利还存在,但她已决定放弃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