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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兰州晨报  2008-03-24 09:47
垃圾短信:呼唤立法斩断源头

  手机短信在成为快捷通讯手段的同时,也充斥着大量的垃圾信息。这些垃圾短信,不招即来,挥之不去,令手机用户不胜其烦。2008年1月第一期《格言》杂志上有人用“冤无头,债无主”表达了手机用户对垃圾短信的愤怒与感慨。

  专家认为,垃圾短信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手机用户的生活,已经变成了一大社会公害,但目前在法律上,对这种短信群发的监管还找不到依据。因此,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法律,从源头遏制垃圾信息对社会的侵害。手机短信在成为快捷通讯手段的同时,也充斥着大量的垃圾信息。这些垃圾短信,不招即来,挥之不去,令手机用户不胜其烦。2008年1月第一期《格言》杂志上有人用“冤无头,债无主”表达了手机用户对垃圾短信的愤怒与感慨。

  案件备忘   事件一 夜半短信代办“文凭”

  专家认为,垃圾短信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手机用户的生活,已经变成了一大社会公害,但目前在法律上,对这种短信群发的监管还找不到依据。因此,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法律,从源头遏制垃圾信息对社会的侵害。

  在兰州某高校工作的王老师,在近两年之内,几乎每天都收到垃圾短信,有办证的,卖黑车的,还有出售枪支弹药的。一次,王老师半夜里收到一条短信:“xx分公司长期代办各学府文凭、身份证、印章、车用的一切手续和各种发票……见货付款,老少无欺。”王老师说,那天晚上她忘了关机,半夜突然手机铃声响起提示有短信,她还以为是谁有急事,一看是这样一条短信,令她哭笑不得。王老师认为,如今接收、发送手机短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经常受到不良短信的骚扰,也实在令人厌烦。每天,各类垃圾短信涌来,频繁的铃音提示和煽情的短信内容,让她不堪其扰。

  事件二 月薪两万招公关先生

  与王老师一样,公务员刘先生也经常遇到垃圾短信的骚扰,比如,“兰州证件公司长期办理各种毕业证上网、车牌、驾驶证、房产证、户口本、发票刻章,联系电话:139xxxxxxxx,见货付款。”“xx大厦急招公关小姐、先生(可兼职)。要求体健、貌端、思想开放,18至40岁。月薪2万,咨询137xxxxxxxx。”“仅1月16日一天,我就收到5条这样的短信。”刘先生无奈地说,“对这种垃圾短信,必须经常清理。但是,清理了又来!”最可气的还有一种垃圾短信,令人不知道如何处理才好!在母亲节那天,他收到一条短信,短信说:“……这条短信你得转发给10个朋友,如果不发,你的母亲会在今年不顺!”收到这样的短信,叫他心里很不舒服。

  事件三 恭喜您中全国大奖

  “3·15”过后,在兰州工作的李先生估摸着垃圾短信会因“3·15晚会”的曝光而减少一些,但事实并非如此,垃圾短信仍然不断地冒出来,使李先生心烦意乱。2008年3月18日下午5时31分,他收到一条短信“恭喜您,您的手机号码已在天津华信电子公司为庆祝公司开业特举办全国手机号码摇奖活动中获得二等奖13万元,请速与135xxxxxxxx联系”。2008年3月21日上午8时40分,他又收到另外一条短信,大连“工行”温馨提示:您3月20日10时30分在大连国际商场成功交易4560元,本月结账日扣除,有疑问请咨询:0411-39xx5686。像这样五花八门的短信随时可以收到。

  -专家点评

  主持人:本报记者郝冬白

  嘉宾:兰州理工大学法学教授、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琴

  甘肃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梅

    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力   

 主持人:为什么会出现垃圾短信?

 嘉宾(高琴):垃圾短信的出现,是有利益在里面。一个是合法利益,一个是非法利益。比如说房屋买卖信息、招聘男女服务生等信息,它的内容可能是真实的,发布方主要是通过手机用户,向社会传达这样一个信息,可以省去或者减少广告费,达到自己的房屋买卖和招聘用工的目的,这是为了获取合法利益。另外一些情况,比如许诺办理有关证照、招聘男女公关,散布虚假获奖信息等,这些所谓信息,其内容往往是虚假的。比如谎称用户中奖,是以所谓中奖为诱饵,利用一些人爱贪小便宜的心理,诱使其汇“邮费”、“税款”到指定的信用卡,对方收到钱后便杳无音讯了;虚构出售便宜物品的信息,主要以验看购货人资信能力为由,窃取购货人的信用卡号和密码,最后用伪造的信用卡提取购货人的存款。

  嘉宾(王春梅):还有一种,是骚扰性的短信,这些人往往发送一些“黄段子”,这类短信息一般对手机用户不形成直接的利益侵犯,但大量的骚扰性短信容易给接收者带来身心上的损害。  

  主持人:垃圾短信一般都是由谁发布的,怎样发布的?  

  嘉宾(王力):比如房屋买卖信息、招聘男女服务生等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房屋中介公司、酒楼饭店以及个人发布的,这些信息的信息源比较好确定;发布骚扰性信息的,无非是老同学、新朋友,大部分是圈内人,发送人的目的可能就是博得一笑。最惹人烦的就是欺诈性短信,这就是大家公认的垃圾短信,它是垃圾短信中的“主力军”,对手机用户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  

  嘉宾(高琴):我从有关资料上看到,欺诈性的短信骗子一般都不是一对一地发,而是采用一种新技术,叫“短信群发”,该技术是近几年才刚刚兴起的,具体实施方式也很简单,只要把这种几百元就可以买到的短信群发器和手机相连,就可以按号段顺序或随机发送海量的垃圾短信。这种方式能够成功地“绕”开运营商的视线。  

   

  主持人:垃圾短信会侵害手机用户的哪些权利?  

   

   嘉宾(王春梅):有人总结了两点,我也同意。一,未经手机用户同意发布垃圾短信,侵害了手机用户的生活安宁权。所谓生活安宁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生活安静不受骚扰,实质就在于个人有权决定自己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个人有权享受自己的生活不被外界随意打扰,而垃圾短信的发布未经接受者同意发布垃圾短信,显然侵害了接受者正常的生活秩序与状态。二,垃圾短信侵害了手机用户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通信自由包括权利人进行通信的自由,也包括权利人有权拒绝接受未经其同意的信息,而垃圾短信让其接受者不能不接受,因此侵害了通信自由;而通信秘密指权利人有权保持其通信内容、通信方式和通信地址等权利,很多垃圾短信的发布者通过窃取他人手机号码发布垃圾短信,因此侵犯了权利人的通信秘密。  

   

   嘉宾(高琴):骚扰信息显然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精神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认定其为侵权。有人认为,因为手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本身就存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即手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入网协议,正是基于他们的合意行为才引起了二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单就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手机用户和运营商;客体为运营商向手机用户提供因其缴纳话费而产生的服务行为;内容即手机用户和运营商应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我比较同意这个观点,如果是运营商向手机用户发送垃圾短信,运营商就应该承担有关法律后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垃圾短信的制作者和发送者,并不是运营商,由于侵权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侵权行为主体的多重性,所以,遇到垃圾短信的骚扰,要想实现救济,面临着许多问题。 

   

 主持人:解决垃圾短信有什么好的办法? 

   

 嘉宾(王春梅):垃圾短信大量群发,严重影响了手机用户的生活,变成了一大社会公害,但目前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空白,立法比较滞后,建议立法规范短信息的制作,规定制作、发送垃圾短信为违法行为。对手机群发器列为国家专控产品实行管理,控制其生产和销售。对短信群发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编辑: 张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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