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备忘
近来,因电杆斜拉线、张嘴窨井、马路黑洞伤人致残致死,有关管理部门被告上法庭索赔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在不同的地区,面对类似的案件,我们发现此类案件的被告席上都能找到公共服务类企业的面孔。每起个案的判决,均将对公共服务设施未尽到妥善管理维护义务的产权人列为责任人。
专家指出,遭遇“路障”绊伤,受害方准确寻找到致害物的产权人是赢得诉讼的关键,同时还得能够证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与致害物有直接的关系,即寻找现场目击证人。只要做到以上两点,就能要求致害物的产权人承担因疏于管理导致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轮椅”女孩举牌苦寻目击证人
2005年2月3日中午,女孩刘婷在东方红广场地下商场南门口处被一条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电杆斜拉线绊倒,致其右大腿骨折构成9级伤残。刘婷将供电公司及电杆斜拉线产权人兰州兴陇房地产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轮椅女孩在事发现场举牌寻找到4位目击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最终判令电线杆及斜拉线的所有权人及运行维护管理人兴陇公司承担80%的过错责任,赔付刘婷6.6万元损失赔偿。兴陇公司提出上诉,2006年8月1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当终审判决履行完毕后,刘婷因实施二次手术产生费用,再次将兴陇公司诉诸法院,提出6.4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此案再经两级法院审理,刘婷终审获赔1.1万余元的治疗费。
案例二:马路“黑洞”伤人“市政”赔11.9万
2005年8月19日晚,兰州市民索女士在回家途中,被人行道上一处开挖路面后留下的豁口绊倒致伤构成7级伤残。索女士先后两次将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告上了法庭索赔。法院审理认为,市政管理处在人行道上施工时,既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必要措施,对造成的人身伤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被告既未提供原告有过失的证据,也未提出自己对该事故的发生无过失责任的证据。最终,法院两次判令施工单位共赔付索女士11.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张嘴窨井绊倒行人摘除脾脏
2006年12月22日上午7时,市民刘万龙在送孩子上学行至雁滩图书市场大楼前马路时,失足跌入一口无盖的下水井中,导致脾脏摘除构成7级伤残。事发后,刘万龙的妻子孔令芳在下水井旁举牌寻找到3位目击证人。两级法院两次审理认为,雁滩环卫市政所作为该下水井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责任,应对刘万龙所造成的损害承担80%的民事责任,刘万龙获得8万元赔偿。
案例四:斜拉线绊倒“三马子”车主身亡
2006年5月11日清晨7时许,榆中县农民邵某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途经和平镇沈家河村半山腰一电杆处时,被一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的电杆斜拉线绊住,连人带车摔下山,邵某不治身亡。其家属向供电公司提出诉讼索赔。榆中县人民法院认为致死邵某的斜拉线的所有人、兰州供电公司榆中分公司对电杆斜拉线管理上存在瑕疵,且又未能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相关证据,受害人的死亡与该斜拉线的存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邵某家人各项经济损失的70%,共计4.6万余元。供电公司提出上诉,兰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声音
剖析此类公用设施伤人案症结所在是管理缺位。施工企业、产权人、管理责任人对公用设施疏于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意识,整治措施不到位。这里还有管理人员的素质问题,疏于检查又水平低下,事故就容易发生。其实,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使用客户,是否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事关群众安全。悲剧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无疑暴露了相关单位、部门安全意识薄弱的问题。据法制网
数字
全国电力损害赔偿案件有多少?目前尚无权威统计数字,但我们清楚地看到此类案件已越来越多,索赔数额也愈来愈大。一家网站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某省电力系统1999~2000年发生电力损害赔偿案件为97起,2001~2002年10月发生155起,增加了59.79%,增长速度令电力企业震惊,赔偿数额已从当初的几万元、几十万元上升到百万元。这仅是全国电力损害赔偿案件的冰山一角,此类案件已对电力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带来了严重影响。
据农村电气化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