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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兰州晨报  2008-04-23 08:43
权威发布 缴纳“四金”人人心中有数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应保尽保已不只是一句口号,各类保险多了,许多参保人员却始终将缴费比例混淆。近日不断有市民拨打本报热线电话,询问医疗、养老等保险的个人具体缴费比例。4月22日记者分别走访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管理部门,请相关工作人员对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等“四金”的缴费比例一一做了解释。

  养老保险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体缴费比例为: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单位工资总额,如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单位为缴费基数的20%。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金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的6%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未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本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纳,大额医疗保险由个人按每月每人5元标准缴纳。

  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比例原则上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到10%,有条件的单位经房改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单位资助比例,最高控制在12%。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单位资助比例作相应调整,在职职工工资额7%-12%的幅度内由企事业单位选择确定。本报记者崔亚明-相关链接

  “四金”不计入个人工资收入

  4月3日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一些私营企业主为了逃避补发工资的责任,以单位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由,拒绝为职工提高工资标准,“四金”究竟能不能计入个人工资收入呢?4月21日,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四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

  据介绍,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基金机构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的当期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薪收入,并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报记者崔亚明

 
编辑: 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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