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市民刘先生向本报反映,去年8月6日经好友推荐,他到科技街一家电脑公司保卫科做保安工作。当初他与公司人事部口头约定,每月工资是650元。今年3月,他因加班费的问题,与公司保卫科负责人发生矛盾。公司人事部以口头通知的方式将他辞退,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随后,他多次和公司协商,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对此,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表示,刘先生虽然没有与公司人事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其实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仅以口头形式通知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显然是违法的。所以用人单位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崔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