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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兰州晨报  2008-05-07 08:18
“一巴掌打没毕业证案”二审

  教育厅认为学校处分决定不属行政复议范围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5月6日上午,西北民族大学(原西北民族学院)学生潘文龙状告甘肃省教育厅行政不作为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潘文龙当庭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其诉求,为自己当年被学校处分而未颁发毕业证讨个公道。甘肃省教育厅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求法院驳回潘文龙的诉讼请求。法院当庭认定潘文龙将国家民委列为第三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临毕业大学生被勒令退学

  潘文龙曾是西北民族大学94届外语系师资班学生。1996年1月面临毕业的潘文龙发现校园贴出了一纸关于对他的处分决定。处分称,潘文龙因与同学吕某发生口角,动手打人,一巴掌致吕某外伤性鼓膜穿孔。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勒令潘文龙退学。

  潘文龙认为学校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西北民族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等规定,侵犯了其受教育的权利。为此,潘文龙多次向学校提出复查,要求查清事实真相,给其颁发毕业证,但一直没有得到答复。直到2007年3月24日,潘文龙收到了学校维持原处分决定的一纸复查函。2007年3月31日,潘文龙向甘肃省教育厅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向国家民委提出了申诉及行政复议申请,但没有得到答复。

  上法院状告教育厅不作为

  2007年12月27日,潘文龙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甘肃省教育厅推上被告席,并将国家民委列为第三人。其理由是,2007年4月2日,甘肃省教育厅签收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但一直没有作出任何书面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2008年3月11日,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教育厅不具备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驳回了潘文龙的诉讼请求。潘文龙却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将不予受理以书面告知申请人,这种长期置之不理的行为就是行政不作为。

  教育厅处分不属行政复议

  5月6日庭审时,教育厅委托代理人称,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对潘文龙的处分决定,潘文龙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辩、申请复查,处分决定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也没有行政复议的救济程序。2006年5月,该厅接到潘文龙的申请复议申请书,鉴于此事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该厅按照《信访条例》派人前往西北民大进行了详细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单,明确告知其救济渠道。

  律师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

  而潘文龙的代理律师———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文龙则认为,起诉省教育厅不作为重点不是指其有无职责复议,而是指甘肃省教育厅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就应当履行出具书面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贺文龙同时认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是法律,高于部门规章。

 
编辑: 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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