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对灾区实施价格干预,生产环节商品价格———
利润率控制在3%以内
本报讯(首席记者朱婕)6月4日,为稳定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省物价局对实行价格干预的商品利润提出具体要求:生产环节商品价格利润率控制在3%以内;流通环节商品价格,应在进价基础上加合理的综合差价率,直接运杂费据实另加。
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和灾后重建物资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范围为受灾各市州,以及直供灾区的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生产企业所在的市州。5月16日,省物价局对受灾各市州群众生活必需品及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规定陇南、天水、甘南、平凉、兰州等受灾市州物价局对本地企业生产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可实行限价或提价申报制度,对外地购进的可实行差价率控制或调价备案制度。
省内其他地区生产企业直供用于灾区重建的水泥等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出厂价格不得高于5月12日的价格水平,确需高于限价水平的,应报当地价格部门审批。省物价局还要求灾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纳入干预范围的商品价格水平。具体为:生产环节商品价格利润率控制在3%以内。要控制商品层层加价,同一城市,不能超过一道批发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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