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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兰州晨报  2008-06-10 11:05
以砍价为名强吞买房人“斡旋金”

  一房产中介公司虚抬房价有失诚信法院判令其退还7230元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一房产中介公司虚抬房屋出售价,而后以协助砍价为名要求买房人缴纳所谓“斡旋金”,当这笔房屋买卖最终未能成交时,他们却以斡旋金已自动转成定金为由拒绝退还。为此委托买房人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就该起“斡旋金”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介公司向原告退还7230元斡旋金。

  2007年5月底,打算购房的市民任女士与兰州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此后,任女士经该公司业务人员带领看房后,对坐落于城关区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子比较满意,但是觉得价格过高,业务员便拿出一份买卖斡旋金协议,要求任女士签字确认并缴纳7230元的斡旋金,由中介公司负责与卖方砍价,直到任女士满意。几天后,中介公司通知任女士“斡旋大告成功”,遂要求她签署一份定金协议。任女士仔细阅读后,对定金协议上的付款方式、时间、产权证的办理等有异议,而且中介公司也不明确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便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此后,任女士与朋友多次找该公司要求对定金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均被拒绝,并称如任女士不签定金协议,她所交斡旋金将自动转为定金而不退还。随后,任女士得知该中介公司早在2007年3月18日就与卖方人签订了独家居间合同书,该合同中对委托销售价有明确约定和授权,根本不存在斡旋一说。任女士认为中介公司所称斡旋纯属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她的知情权,遂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其斡旋金7230元,并赔偿损失72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在明知房屋出售价的情况下,与任女士签订买卖斡旋协议,不仅未将真实房价告知原告,也未履行斡旋服务,在此情况下被告中介公司单方收取斡旋金,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且其收取斡旋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任女士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该行为并未给其造成具体损失,故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令兰州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退还任女士斡旋金7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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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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