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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兰州晨报  2008-06-12 08:52
我省养老金缴费标准下月调整

  在岗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 上限为月平均工资的300%

  本报讯(记者 田玥)从今年7月1日起,全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将有所调整。6月11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随着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的公布,我省2008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也已经确定。

  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省统计局于近日下发的《关于公布2007年度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精神而确定的。根据公布的数据,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20987元,比上一年度增加了3741元。就此计算,我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48.92元。按规定,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由此确定,2008年度全省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即1748.92元×60%=1049.35元),上限为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748.92元×300%=5246.76元)。其中,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企业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职工经核定的缴费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该《通知》还同时公布了2007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201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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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宋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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