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托运不填单一半损失自己担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陈霞)请搬运公司托运货物,不料运输车辆半路爆胎,不仅使近2万元货物被毁,而且将押车人碰伤住院。谁该为损毁的货物埋单,双方为此争执不休。物主一怒之下将搬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货款及押车员工的医疗费。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因托运人没有履行申报义务,毁损货物由双方各自承担9000余元,搬运公司应向押车人支付2683.14元医疗费。
2006年10月24日,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房产公司)向兰州宏远搬运公司(简称搬运公司)预付1200元运费后,委托搬运公司从兰州将一车货物运往西峰市。次日,搬运公司装好货物后,房产公司工作人员齐某随车同行负责押车。当车行至定西境内时,运输车辆突然爆胎,结果车身倾覆整车货物被压,致使价值1.8万余元的货物被毁坏,齐某也因胸部挫伤入院治疗花去2683.14元。事后,双方多次协商交涉,但都没有结果,房产公司一怒之下将搬运公司告上法庭。
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房产公司口头委托搬运公司承担货物运输并支付部分运费后,搬运公司就有义务将货物安全及时送至目的地。搬运公司应对翻车造成的货物和人员损伤负全部责任,遂判令搬运公司赔付物品损失费18075元,并支付齐某医疗费2683.14元。搬运公司对此不服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认为,房产公司在托交货物时并没有填写托运单履行法定的申报义务,导致运输货物不明确,由此,该货物在运送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双方均应承担责任。而齐某受伤是由于翻车所致,搬运公司应当负担医疗费。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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