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本报讯(记者路燕)6月16日,兰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该草案》对学校等用粮大户的粮食采购做出具体规定,今后,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等集体食堂,应向已备案的粮食经营者采购,公示供粮单位备案情况及质检报告、产品合格证明等。另外,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供求异常波动时,应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加工企业应主动召回“问题粮食”
粮食加工企业发现其粮食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的,应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该粮食产品;粮食销售者应立即停止销售该粮食产品。粮食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粮食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加工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法人资格的粮食经营者,要保持一定量的合理库存,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最高和最低库存量。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粮食产品实施封存和扣押;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反规定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违规加工粮食最高可罚款5万
公布不实粮食安全信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粮食经营者商业信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经营者加工、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使用原料、辅料和添加剂进行粮食产品加工的,由粮食、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最高可罚款5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检验报告”
经营企业将被吊照
粮食收购者不接受粮食行政主管资格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收购资格;粮食经营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复印件而销售粮食产品的,由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粮食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许可证照;粮食生产者未召回不安全粮食产品的,粮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加工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加工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粮食销售者并处1000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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