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报讯(首席记者 梁峡林)《甘肃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强调,由于履职不力,而导致文物重大受损,将对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规定》明确,文物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火灾、水毁、倒塌或者人为损毁的;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严重被盗、重大火灾、大面积水毁、倒塌的;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级文物、2件以上二级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被盗、损毁、灭失的;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进行考古勘探、发掘等。
文物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同时发布事故消息。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本级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规定》强调,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文物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