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通过《兰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草案)》
39种行政执法行为将被追责
本报讯(记者刘健)没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就无法形成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6月20日,省政协副主席、兰州市市长张津梁主持召开的兰州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兰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草案)》(简称办法),为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责,公平公开地进行行政执法创造了有利条件。办法对实施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裁决、确认、给付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予以明确。
10种方式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执法事项审核人和批准人为直接主管人员。此外,办法还对不同情况下应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主体作了规定。
根据办法,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5种情形: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比综合先进的资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10种情形: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此外,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的6种不同情形作了规定: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小,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危害后果较大的,给予警告、离岗培训或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违反政纪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些行为应被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法定职权,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具体为:
●7种行政许可行为应被追究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未举行的;4.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无法定依据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6.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的;7.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
●12种行政处罚行为应被追究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3.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处罚的;5.违反“发缴分离”规定界限,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而不出具合法单据的;7.对应予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8.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9.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未举行的;10.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移交的;11.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12.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5种行政强制行为应被追究
1.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2.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擅自使用或者丢失、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5.其他违反行政强制规定的行为。
●4种行政征收行为应被追究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征收的;2.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的;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4.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行为。
●4种行政裁决行为应被追究
1.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裁决的;2.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裁决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4.其他违反行政裁决规定的行为。
●4种行政确认行为应被追究
1.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确认的;2.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确认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4.其他违反行政确认规定的行为。
●3种行政给付行为应被追究
1.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给付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给付的;3.其他违反行政确认给付的行为。
本报记者刘健
7种情形应当立案调查
办法规定,以下7种行政执法行为将被立案调查。
1.被人民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撤销、变更、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的;2.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已经生效)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并确认违法的;3.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4.上级或者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建议、提案等形式要求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5.上级或者同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察机关要求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6.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或来信来访等,符合有关规定有必要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其他情形。
-名词解释
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做出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责任。办法指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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