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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兰州晨报  2008-06-23 09:15
价格调节基金减免范围确定

  兰州市出台有关补充规定学校、免税企业、个体经营者等在减免行列

  本报讯(记者刘健)哪些行业在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范围之内?6月20日经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的《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对此作了明确。

  记者了解到,《补充规定》是对2007年6月制定的《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补充。由于受当时各种条件的制约,《办法》未能明确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范围等有关问题。

  根据《补充规定》,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个体经营者,学校、幼儿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残疾人福利事业、残疾人个体经营者,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从事经济适用房开发的单位,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予以减免的这些行业均在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范围之内。

  会议认为,新的发展时期,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加,生产资料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后对下游的传导开始显现,煤、电、油供应紧张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缓解,物价压力仍然较大,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补充规定》也明确了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干扰征收工作和涉嫌犯罪的,将分别予以查处、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和司法机关处理。价格调节基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据了解,2007年6月出台的《办法》指出价格调节基金是市政府动员社会各方面多渠道筹集,用于平抑和稳定与人民生产生活关系重大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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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宋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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