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尸体寄存于殡仪馆295天,产生了巨额费用,为让被害人入土为安,被害人家属交纳了1万余元停尸费才领出尸体办妥丧事。事后,他们觉着这笔钱该由警方承担,遂将殡仪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并把西固公安分局作为第三人,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专家认为,公安机关为查清案件的需要存放尸体的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是目前困扰多方的棘手问题,有人提出,在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时,将作为定案依据的尸体的存放保管费用列入其内,不失为一条可以尝试的途径。
-案件备忘
向殡仪馆讨要“不当得利”
2005年11月,榆中县来紫堡乡老陈的儿子小陈失踪。2006年2月1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在西固区生产街一下水井内发现一具尸体,并将尸体存放于西固殡仪馆,经老陈辨认和DNA鉴定,该尸体为小陈。2006年5月17日,西固公安分局通知老陈可以处理尸体。2006年8月21日,西固公安分局得知小陈的尸体仍存放在殡仪馆,该分局又通知老陈火化尸体。
可是,2006年8月25日,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破获一起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小陈恰是被这伙歹徒凶残杀害的被害人之一。原来,小陈钻进了这伙歹徒设下的视频聊天圈套,在与“女网友”约会时遭到挟持勒杀。警方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小陈作为该案件的被害人,须对其尸体进一步做检验,决定暂缓小陈尸体的处理。
2006年11月20日,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通知老陈可以处理尸体。2006年11月21日,老陈去办理小陈的丧事,西固殡仪馆要求老陈支付10790元停尸费。不得已,老陈借款交了停尸费,才得以顺利办理了丧事。
要求殡仪馆返回不当得利
处理完儿子的丧事后,老陈对承担停尸费一事越来越想不通。他认为,因为公安机关办案需要,他儿子的尸体才被长期存放,因而产生的费用不能由他承担。为讨个说法,2007年12月,老陈将西固殡仪馆起诉到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1万余元的不当得利。同时,老陈还将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兰州市公安局列为第三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认为兰州市公安局不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不准许列为第三人。
法院审理没有当庭宣判
在法庭上,西固殡仪馆认为,殡仪馆为公安机关保管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后,因停尸费用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而对无主尸体承担的免费保管已成为约定俗成,但政府从未对此提供过补贴,殡仪馆存放小陈尸体的服务义务,收取费用是合情合理的。
西固公安分局认为,该局在处理刑事案件被害人尸体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其间,曾两次通知家属前来处理尸体,因此西固分局没有任何过错。当庭,老陈的律师向法庭出具了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2006年12月20日的一份证明,该证明确实存在该大队要求暂缓处理尸体的情况。
老陈的委托代理人梁红律师认为,小陈的尸体虽存放10个月,但这一存放行为不是由于老陈的意愿而产生的,本案保管合同是西固公安分局与西固殡仪馆之间建立的,依据合同及合同法规定原告没有义务支付本案的停尸费。
我国法律中规定受害人家属承担停尸费用的规定只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该条文规定(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逾期存放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虽然该案是刑事案件,依法不应适用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但退一步讲,适用此条规定,老陈也不应承担本案的停尸费。因2006年5月老陈接到西固公安分局处理尸体的通知后,没能处理尸体的原因是老陈无力支付停尸费,西固殡仪馆不让老陈处理。2006年老陈接到兰州市公安局处理尸体通知后,借钱支付了停尸费,才将尸体火化。因此老陈不存有该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情况,所以依据该法条,老陈也没有义务承担本案的停尸费。
7月3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郝冬白
-专家点评主持人:本报记者 郝冬白
嘉宾:兰州理工大学法学教授、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琴
甘肃雄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安利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蓝云
主持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因证据保管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嘉宾:(高琴)公安机关除过行政职权外,还有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职权,主要进行的活动是侦查犯罪。公安机关不管是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是进行刑事侦查活动,产生的费用,肯定由国家财政支付,这是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享有的一项权利。
主持人:具体到该案,这笔保存尸体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嘉宾:(安利)我认为,该案件有两个争议阶段。第一个争议阶段,是发现尸体后到解剖直至到尸体的辨认,这段时间是确认尸体身份阶段。在这个阶段,谁来掏停尸费,要看公安机关实施的这一系列行为谁是最大的受益方,用利益来确定谁来承担这笔费用比较妥当。被害人亲属认为,本案是由保管尸体引发的纠纷,应适用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西固公安分局是寄存人,西固殡仪馆是保管人,保管物是尸体,保管费即是停尸费,停尸费应该由西固公安分局承担。
嘉宾:(王蓝云)我认为,第二个争议阶段,是西固公安分局确认尸体身份后,通知被害人亲属火化而被害人亲属没有火化。在这个阶段,又出现了一个插曲,该尸体要作为刑事证据保留,于是,该尸体就又被保存下来,直至兰州市公安局办理完刑事案件,才通知被害人亲属可以处理尸体。此行为完全是为了侦破刑事案件的必要,兰州市公安局对此不否认。这从理论上说比较容易,但实际上,我们的财政能保障这种做法吗?
主持人:被害人亲属能否通过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来解决停尸费的问题?
嘉宾:(安利)可能法院不会支持,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但该条只规定了“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并没有关于停尸费的赔偿规定。
主持人:受害人家属承担停尸费用有法律依据吗?
嘉宾:(王蓝云)公安机关长久以来都是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关于“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的规定作为依据,来执行刑事案件被害人尸体的处理。
主持人:为什么该案件的案由是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呢?
嘉宾(高琴):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老陈认为,他向西固殡仪馆掏钱,既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也没有合同约定。
主持人:对于处理该问题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嘉宾:(王蓝云)此问题不解决,势必使死者难以安眠,生者处境尴尬,有人提出在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时,是否可以将作为定案依据的尸体的存放保管费用列入其内,我认为可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