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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兰州晨报  2008-07-15 08:28
硫化氢中毒获救后又添新病

  2002年“8·27”毒气事件幸存者状告兰州石化总医院

  本报讯(记者刘志广郭玉红)作为2002年“8·27”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幸存者,原兰州三叶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刘杨在兰州石化总医院住院治疗24天后痊愈出院。2006年初,刘杨被确诊为双侧股骨头坏死,他认为这是医院当初在治疗自己的时候大量使用激素所致,并将医院告上法庭。今年初,西固区法院一审作出了驳回刘杨起诉的判决,刘杨不服判决上诉至兰州中院。7月14日,兰州中院依法开庭二审此案,该案未当庭宣判。

  2002年8月27日,刘杨与工友一起路经西固环形路兰炼厂后路段时,突然嗅到一股异常气味,并很快丧失意识。随后,他们被送往兰州石化总医院救治。经相关部门查明是硫化氢中毒后,医院按照医疗标准对刘杨进行了有效治疗。其间,医院使用了“地塞米松”、“强地塞米松”激素药物。刘杨在住院24天后,经专家检查合格,痊愈出院。但2004年开始,刘杨的双侧髋关节出现疼痛症状。2006年初,他被确诊为双侧股骨头坏死后,兰州石化总医院对其进行了8个月的免费治疗。刘杨在接受双侧髋关节置换手术后出院。住院期间,刘杨无意间从医护人员口中得知,造成股骨头坏死的原因可能是使用了激素。

  出院后,刘杨通过调取原住院病例,发现在原治疗期间院方持续使用了“地塞米松”和“强地塞米松”。刘杨认为,医院在治疗自己的时候,反复、大量、持续使用“地塞米松”和“强地塞米松”是造成自己股骨头坏死的唯一直接原因,并要求医院作出赔偿,但却遭到了院方的拒绝。

  此案在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刘杨与院方都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后经兰州医学会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审法院认为刘杨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刘杨的诉讼请求。刘杨不服判决,上诉至兰州中院。

  14日的庭审中,刘杨拄着双拐出现在法庭上。庭审时,诉辩双方围绕着兰州石化总医院在对刘杨进行医治时使用激素类用药是否过量,并且对刘杨的股骨头坏死症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激辩。刘杨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存在严重瑕疵,该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代理人提出即使该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能排除其存在诊疗过错而给刘杨造成致伤致残的损害后果,遂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刘杨提出34万余元的赔偿请求。石化总院申明该院对刘杨的救治既无“过量”也无过错,坚持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编辑: 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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