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提出撤职人员有权提申辩意见
本报讯(首席记者 梁峡林 实习生 刘斌)为了更好地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工作效果,7月18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1988年开始实施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了审议修改,修改稿对撤销职务案条款进行了修改,并明确规定,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议事规则》修改稿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省政府、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