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法庭上常会发生这样一幕:被告人的律师或亲属当庭提交“联名信”,历数被告人在犯罪前的种种优点,为被告人开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因偶犯而采取轻判或者免予刑事处分。这些“联名信”中,大多数是当地群众对被告人在犯罪前表现的一种客观看法,但也有一些“联名信”,其内容的真实性还需甄别。面对行行色色的“联名信”,有人认为,对于群众真实的意见,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判决中有所体现;另有一些人提出,法律就是最大的民意,用民意影响个案,不如修改法律。
专家认为,真正的民意,是很长时间内在人们心中形成的对一个人的评价。“联名信”有时反映的可能不是事实的真相,所以法院在审理时会做甄别,是否采纳也是司法独立的表现。
案件备忘
NO.1同学老师为“女凶”求情
女犯人张某,入狱前是兰州某大学土木工程系三年级学生。她的男友强行对其非礼时,她挣扎反抗将随身携带的小水果刀捅了出去。这一刀,使男友命赴黄泉,而自己也锒铛入狱。此案在开庭审理时,她的老师和同学集体求情,请求法院对她宽大处理。张某9岁丧父,家境贫寒,可从小到大学习一直很好,2000年,她以优异成绩考上了兰州某大学土木工程系,在班里成绩优异,每学期都拿最优奖学金。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认为,作为一个在校的大学生,张某的遭遇令人同情和惋惜,虽然有许多人包括受害人的父母都替她请愿,但法不容情,法律重事实重证据,对于任何人都一样,决不会受包括亲情在内的外界因素的干扰,张某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最后,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理由是“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一般,并参与抢救,被害人亲属亦请求从轻判处”。
NO.2联名请求轻判“忠厚”村民
2006年4月20日,我省某地发生一起血案。周某因不堪忍受同村村民刘某对其家人的滋扰,持刀怒杀刘某,随后投案自首。事发后,4000名村民写下联名信,请求司法部门对周某从轻处罚。村民认为周某平时为人忠厚老实,不善言辞,经常扶危济困,帮助他人,捐资助学。
村民认为周某杀人行为一方面是因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因一时的愤怒冲动酿下大祸。在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后,村民自发组织起来,联名写信为周某请愿,希望司法部门在处理此案时能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对周某从轻处罚。
针对联名信,当时办理该案的有关人员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会因为被告人是大家认为的“忠厚”人就在量刑上从轻,更不会因为有人联名求情而“手下留情”,一切按照法律规定办,是办理一切案件的准则。据了解,该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之中,司法机关对该案件还没有作出最终结果。
NO.3村民为“拐骗”犯求情
2004年农历四月的一天,我省某县村民张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一名女子从青海骗至我省,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王某某的儿子为妻,因被拐卖者不愿意给王某当妻子,在第三天跑回张某家,后张又以1.2万元钱将该女子卖给同村村民翟某为妻,所得赃款归还王某1万元后挥霍。案发后,当地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构成拐卖妇女罪对其批准逮捕。
2007年9月17日,某县法院以张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张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该村47个村民联名向法院写信,认为张某在村子里一贯表现良好,他从外地带回该女子,介绍给村民当老婆,客观上解决了当地村民找对象难的实际问题,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理。该案件最后被上级法院发回某县法院重审,某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辩解理由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遂维持了原判。
本报记者郝冬白
专家点评
主持人:本报记者郝冬白
嘉宾:甘肃政法学院教授、兰州大学出版社《刑法学》主编衣家
奇甘肃省天释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胜军
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稳强韩兆周
主持人:现实中出现的这类“联名信”属于证据吗?
嘉宾(衣家奇):这种“联名信”,现在有,过去也有,过去叫“万民书”,将来肯定也会有。不但中国有,而且外国也有。可是,被告人的律师,或者被告人的亲属收集“联名信”向法庭提交,它实际上不属于刑事证据规则所规定的证据,它只属于证明材料。它所反映的情况只有经过法庭查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使作为证据使用,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只能作为一种酌定的情节来考虑。
嘉宾(赵稳强):我认为,“联名信”不是决定案件性质的实质性证据。作为刑事案件,法院在审理中主要是看被告人有何具体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法定事实是刑事案件如何定罪量刑的关键。“联名信”只能说是签名人对某件案件的看法、意愿,而不是案件事实。联名信反映的其他关于被告人以往表现的文书,是一种证据,但其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效力非常低,被告人以往的表现只是作为一种酌定情节,而不像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情节那样是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必须考虑的。